就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,云南省大关县法院9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,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,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受害人家属提出抗诉请求,但被答复不予抗诉。有网友忿怒表示:"强奸幼女官员才判4年?还不赔钱?什么法官?法院?法律?"
大陆媒体报道,据大关县检察院指控, 8月24日晚9时30分,被告人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(2009年出生)在路边玩耍,遂起奸淫之心,便将其抱至家中卧室实施了奸淫。
据大关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(2013大刑初字第44号),法院根据被害人陈述、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、小区监控等资料证据,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应从重处罚。但法院以被告人郭玉驰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为由予以从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又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,并表示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,法院均不予支持,判处被告人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受害人监护人认为法院一审判决量刑太轻,表示不服。9月30日,受害人监护人向大关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。10月8日,大关县检察院经审查后答复,"一审判决定性准确,量刑适当",决定不予抗诉。目前,受害人家属已就民事部分向昭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。
受害人代理律师,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认为,被告人郭玉驰身为国家干部,犯罪后却无道歉、赔偿等悔罪表现;其有预谋地将受害人强行掳至家中实施奸淫,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均十分恶劣,受害人年仅4岁,属于强奸罪的从重情节,应该从重处罚。
有网友在QQ上转发评论:明显判决不公,强奸幼女且四岁,人性泯灭,不严惩何以平民愤?这样判就该追究县法院检查院的失职,后续我们试目以待,看法律如何给可怜幼女一个公道。
有QQ: 丁金坤律师:云南官员强奸4岁幼女,获刑5年,没有附带民事赔偿。——这种案件,精神损害赔偿百万,也为不过啊。
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梦慧综合报导
(责任编辑:安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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